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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地表水监测新技术-光谱法水质在线监测
时间: 2020/11/12    浏览量:
      近两年,随着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不断加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 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对各类水体水质在线监测和预报预警的应用技术需求 越来越大。光谱法尤其是多(/全)光谱法较传统化学方法的水质检测技术相比的优势也随之凸显。

      因水体中污染物种类繁多,不同污染物的吸收波段不一样,因此单波长或双波长方法不能有效反映水质污染情况,仅可适用于很少数污染物成分单一的水体。而多光谱、全光谱法测量紫外至可见整个波段的吸光度,几乎涵盖所有有机物的吸收波段,除了可以测量COD外,还可以测量硝酸盐、亚硝酸盐、浊度、色度等因子。

      早在2005年,国家环保局就发布了光学法的行业标准,有效推进了光学法在水质监测领域的应用。2019年,《光谱法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技术导则》(T/CWEC 13-2019)团体标准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发布,并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对光谱法水质在线监测技术装备市场与行业应用提出的第一个重要标准,填补了我国此项技术市场应用标准上的空白。

此项团体标准文本,有正文 8 条,附录 1 个。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条《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污水的光谱法在线 监测,为预警提供数据依据”。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引用》列出文件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水环境监测规范》《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建 设技术导则》等 5 个国家标准、2 个水利标准、2 个环境保护标准。

      其中,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HJ/T 191-2005《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的规定。其余性能指标应符合或优于附录A中表A.1的要求。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对“光谱分析”“原位式监测”和“光谱法水质在线 监测系统”的概念,予以了明确界定。

      第四条《基本规定》要求,光谱法水质在线快速监测系统“监测频率与数据 传输频率的设定应满足水质变化的要求与处置时间的要求”;“采用原位式的测量方式,针对不同的应用环境,分为浮标式、岸边式、岸壁式、船载移动式、杆式等应用形式”; “根据监测目的、管理需要和应急处置等要求确定监测地点及监测参数”;“监测数据应具有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维护频次应根据检测水体类别、污染源类型等合理确定”;“应定期进行校准、检定”等。

      第五条《总体要求》对监测参数、基本功能、选址要求等三个方面分别作了 规定。其中监测参数要求包括化学需氧量、254nm 波长光谱吸收系数(SAC254)、 总有机碳、溶解有机碳、生化需氧量、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浊度、溶解氧、 色度、透明度、总悬浮物、叶绿素 a、蓝绿藻、臭氧、石油类。

      第六条《系统建设》对系统组成、建设、性能等各方面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七条《系统验收》列出了验收条件、验收内容。

      第八条《系统维护运行》列出了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软件数据平台日常管 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运行与维护记录等 5 个方面工作内容。

 
上海市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第三方环保服务的模式创新和*策机制创新,助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市场机制建设,上海生态环境局将在全市层面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试点示范工作。

一、工作目标
      在产业园区、街镇积极培育第三方环保服务的新模式、新业态,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动作用,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和*策措施,逐步形成专业高效、规范开放、机制完善、行业自律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现状摸底
      各区生态环境局对近两年由区局、产业园区、街镇委托的第三方环保服务相关情况开展摸底统计工作,形成区第三方环保服务项目汇总表(附表1)。

(二)试点示范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按《第三方环保服务试点示范工作要点》(附件1)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指导推进区内试点单位创新服务模式,规范服务内容。同时,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突出亮点和特色,形成相关*策建议,并推荐优秀案例申报市级示范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区试点推进工作和推荐情况,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指导及评估,遴选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的优秀案例列入“上海市第三方环保服务示范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相关试点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将积极探索完善第三方环保服务*策体系,协同相关金融机构,对市和区的优秀试点示范项目给予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支持。同时,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发挥社会共治作用,不断提升基层环境管理水平。

三、进度安排
      2020年11月底前,区局完成现状摸底,提交汇总表;
      2021年3月底前,试点园区或街镇向辖区生态环境局提交试点项目申报表(附表2);
      2021年6月底前,区局推荐辖区优秀试点项目,包括试点项目申报表及试点特色总结;
      2021年12月底前,区局提交辖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试点年度总结;市局组织“上海市第三方环保服务示范项目”评选及表彰。
      2022年试点示范工作按相同时间节点推进,至2022年底完成。

附件1
第三方环保服务试点示范工作要点
一、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
      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为产业园区或街镇。相关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根据服务协议开展工作,参与项目实施。

二、申报条件
      各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遴选确定若干试点,试点项目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试点主体委托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合同期限)至少覆盖申报年度的6个月及以上;
      2. 第三方环保服务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并体现落实《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要求;
      3. 服务单位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相关部门公布的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试点内容
(一)规范合作关系
      试点主体依法委托一家或多家服务单位,也可探索“一家牵头、多家协同”的模式。按《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DB31/T 1179-2019,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招标要求、评估服务能力、签订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绩效目标、双方责任等。服务单位在服务过程中保持公正、独立,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二)创新服务模式
      第三方参考《规范》要求开展综合或专项服务,开展企业环保状况调查与整改指导、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或咨询、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环保培训宣传、环境危机应对等工作。鼓励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内容。

(三)建立评价机制
      试点项目应通过第三方服务实现环保绩效提升,如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改善、风险隐患降低、合规水平提高、环保投诉减少等。鼓励试点主体(甲方)参考《规范》附录F建立绩效评价机制,进行评级或打分,将相关绩效目标纳入服务合同,并开展持续跟踪和最终评价。鼓励探索不同评价方式,如甲方自行评价、甲方委托其他机构评价、区局结合试点筛选开展统一评价等。

(四)探索按效付费
      鼓励将第三方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合同续签、按效付费等过程的依据。可在服务期满后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尾款扣罚结算方式,或探索其他按效付费方式。

(五)其他创新做法
      鼓励试点主体及服务单位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开展其他创新探索,推动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和基层环境治理水平提升。

(六)管理*策探索
      鼓励各区探索第三方环保服务相关管理*策措施,如服务合同备案管理、服务单位信用体系、试点项目交流机制、区级支持*策等。

扩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产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试行)意见的函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024/hbzhywpt1038/20190326/0024-115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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